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6712号
原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00.53元。原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