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特182号
申请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36752C。
法定代表人:沈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大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琴,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与被申请人**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润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渝两江劳仲案字(2020)第39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1、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2、被申请人隐瞒了其工资标准,且要求申请人支付已结清的护理费,影响了仲裁裁决公正裁决,应予以撤销。
**琴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琴在申请人承建的重庆两江新区“金科九曲河五标段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从事拆模工作。2018年11月7日**琴在工地不慎受伤。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36天出院,并诊断为:1、右侧第5-11肋骨骨折;2、右肺挫伤;3、胸腔积液。2019年10月21日,**琴到重庆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1天行内固定装置去除术治疗。2019年1月10日,**琴受伤性质经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23日,**琴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19年7月22日,**琴经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琴申请鉴定期间共43天。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琴仲裁申请书副本。**琴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不足2年。2019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814元每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本案仲裁裁决作出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送达程序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经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系对其举证质证等仲裁权利的放弃,故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工资标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其月工资为4500元及申请人已支付3600元护理费的事实,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项申请撤销仲裁理由不予支持。经审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赖生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