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242号
原告:长沙申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湖南钢材大市场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飞,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高盛澧园7幢1层7-A103房。
法定代表人:胡蓉。
原告长沙申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长沙申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申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