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5424***与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民初5424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9549173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广电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丰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19.2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4日8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3公里加900米路口北侧,碰刮到被告大丰广电公司设置的悬落的电线后摔倒,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及其电动车损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电线断裂悬落的原因,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硬膜外或下血肿、右侧颞部头皮血肿、右侧筛骨纸板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全盛多处挫伤,共住院二次,合计28日。现已治疗终结。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大丰区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于事故发生地的电线有监督、管理、保护、定期维护的职责,但被告在事故路段假设多条电线线路横穿马路上空,电线相互缠绕,多处垂落,给线路本身及过往人车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被告长期放任电线线路设置的危险状态且未履行定期检修维护的义务,致本起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大丰广电公司辩称,1、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案涉电缆系被告公司所有的有线电视光缆;2、本案并非因高空物件坠落、脱落而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原告也不是被脱落的电缆所砸伤,故原告主张本案适用侵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严格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发生前,现场的电缆已经坠落,部分电缆线悬挂形成交通路面的障碍物,本案属于公共道路上的障碍物致人损害,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的过错原则;3、本案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视线良好,悬挂的电缆线清晰可见,原告行驶过程中对交通状况疏于观察,未谨慎驾驶,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因刮断电线的侵权人至今未能找到,故被告同意先行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关于原告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医疗费以相关票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住院伙食补费费标准认可30元/天;护理天数无异议,标准认可80元/天;营养费认可1350元;误工费认可按照原告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认可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鉴定费无异议。 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4日8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3公里加900米路口北侧,碰刮到被告大丰广电公司悬落的电线后摔倒,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大丰广电公司电线断裂悬落的原因,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8天,其自行花去医疗费32509.1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挫裂伤、右侧额部硬膜外或下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部头皮血肿、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后遗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参照相关规定,建议误工期限180日为宜;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3289.80元。 另查明,原告***系大丰万达纺织有限公司员工,根据原告提交的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流水,原告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487.79元。 庭后,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大丰广电公司维修工***在笔录中陈述:“我是在5月19日早上8点一刻的样子接到我们广电**的电话,他让我去双丰三组那里看一下,说是我们广电的线路断掉了,……大约在8点40分左右我赶到双丰那里,就看到了交通事故”、“我到现场时,看到我们广电的线确实断了,一半悬落在道路西侧的机动车道里(在空中),一半悬在非机动车道里基本就接近地面”、“我没看到究竟是怎么断的,但根据以往这么高的东西,能刮到的一般都是车子”。案涉交通事故的报警人**在笔录中陈述:“昨天早上8点半多一点的样子,……我看到一辆电动车摔在路西,旁边还有一个女的躺在那里,在女的北侧,有根电线断在北侧,还悬在那里,我开始以为是施工电线砸到人了,我是一经过就报警了,我也没停,就回家的”、“上面的电线断了后垂直悬挂在那里,一根挂在机动车道里,距离地面有米把远,还有一根挂在东侧非机动车道那里,东侧距离地面不到一米的样子,看的样子是一根被什么东西刮断的样子”;大桥村建办办事员***在笔录中陈述:“**是我以前的同事,对方我不认识”、“我只是在这天早上看到广电的线路断开并且悬落在路上,具体地点在226省道***三组与四组交界那里,我就打电话给广电大桥段的**了”、“出事前一天晚上,我路过那里没看到他断,那时是18号下午6点多钟”、“在道路的西侧,线好像被什么刮断的样子,有一半悬落(非)机动车道,一半悬落在机动车道,大约距地2米左右”;大丰广电公司大桥团队经理**在笔录中陈述:“我是今天早上8点12分接到我以前的同事电话,他家就住在,他路过226省道他们村子的那个路段时发现广电线断了,他打电话和我说了一下,我就赶紧派职工到226省道***去查看的,大概在8点50分左右,被派去的职工告诉我,***的线路确实被刮断了,他同时告诉我有个老百姓骑着电动车可能刮到我们的电线后摔倒了,然后我就赶紧到现场了”、“这个我不清楚,但是一直到昨天晚上下班我没接到报修电话,今天早上我才知道的,所以我不能确定具体刮断时间,但是能推断应该是昨天晚上5点半下班后,一直到今天早上8点12分,这个之间被什么车子挂断了”。***本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昨天早上8点半左右,我当时骑着自己的电动车从万盈回家的,我当时沿着226省道由北向南走的,车子快到大桥街,我突然被一个悬着的电缆线刮了一下,就摔倒了,后来什么就记不得”。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 另、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资流水、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二、原告的损失范围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本条规定可知,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过程中碰刮到被告公司断裂悬落的电线而摔倒受伤,庭审中,被告认可案涉断裂悬落的电线系被告公司所有,但相关电线断裂悬落的原因无法查清。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案涉电线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电线的断裂悬落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案涉电线断裂悬落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案涉电线的断裂悬落系第三人原因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便存在其他责任人,亦不影响被告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被告提出案涉电缆线坠落后应理解为公共道路上的障碍物,原告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确定双方承担责任大小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及相关询问笔录分析,案涉电缆发生断裂悬挂的时间应当在原告经过案涉事故地点之前。但事故发生时为2019年5月24日上午8:40分左右,光线良好,原告亦是由北向南行驶,可能存在阳光直射,或道路两侧建筑物、树木阴影影响,且被告庭审中陈述高空横过道路的电缆并未做特殊颜色标记,故不能当然推导出原告可以发现或应当能够发现悬挂电缆的结论。本案中,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依法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32509.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营养费1350元;4、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5、误工费26926.74元;6、护理费944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酌定400元;9、鉴定费3289.80元,合计185196.03元,此款应由被告大丰广电公司赔偿。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对自己所有的在高空架设横过道路的电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因相关电缆断裂悬挂于道路上方,未能及时修复或清理,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于法无据,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5196.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00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玲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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