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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以上七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以上七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死亡赔偿金标准调整,致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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