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725号 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有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 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丰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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