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735号
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玉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5244号】中,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24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107C2046720210000106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24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356元,由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春秋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73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东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康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7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24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茹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春秋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73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东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康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04212032,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康平路18-3号。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09194642,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康平路18-3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7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24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锐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247.2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茹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