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武城鲁权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康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新,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秒,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科,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张立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被上诉人江苏展威建设有限公司、***、张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宋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一琪
书 记 员 尹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