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221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陶庄镇前院山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D436M。
负责人:王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2599号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四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669X7。
法定代表人:张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B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R9NLW4Y。
法定代表人:彭韬,董事长。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2458.52元,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2458.5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兆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