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鼎坤建材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40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鼎坤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34226042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与舜义路交汇处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402-2。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669X7,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2599号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杨。
申请执行人枣庄鼎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民终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鼎坤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民终2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