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3民初1035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月*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缴费期限内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