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428号
原告:**媛,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锦泰花园4幢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第三人:付来仙,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女,汉族,1997年11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男,汉族,1997年11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媛与被告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付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云01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1月10日发出(2021)云0115破2号公告,已于2021年11月2日制定***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且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应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云01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应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