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执行人**有,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3155559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锦泰花园4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65191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有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二)、由***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有工程款及损失3600万元,并支付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月,均由***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并对***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余额;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郊***(房产证号:20××27)的房产。经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昆明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已立案受理,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向晋宁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的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便处置,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2020)云03执8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