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690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东屿村东屿2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70号105。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东坡,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唐河县。
原告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中睿公司)张东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星中睿公司支付给远大公司吊装费(机器设备租赁费)484645元及利息(以4846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二、星中睿公司支付给远大公司律师服务费18000元;三、张东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份,远大公司和星中睿公司签订一份吊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星中睿公司向远大公司租用吊车用于福建三宝钢铁项目工程,吊车租用单价为:吊车吨位25吨一台班单价为1600元,半台班单价为900元;吊车吨位50吨一台班单价为3000元,半台班单价为1500元;吊车吨位80吨一台班单价为4500元,半台班单价为2500元;吊车吨位100吨一台班单价为6500元;吊车吨位130吨一台班单价为8000元;吊车吨位200吨一台班单价为13000元。吊车使用每台班为8小时,开具发票税费需要另计。合同同时约定:远大公司、星中睿公司于用车次月5号前办理结算,星中睿公司于15号前付清上月租金;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星中睿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餐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经双方结算,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31日的吊装费为46100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吊装费为1671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9日的吊装费为304863元,2020年10月2日-2020年10月31日的吊装费为165138元,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24日的吊装费为41444元。远大公司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0月28日向星中睿公司开具两张5000元的机器设备租赁费发票,发票税费为11504.42元,双方约定星中睿公司承担10000元税费,以上款项共计734645元。2020年8月12日,星中睿公司项目负责人毛洪健向远大公司支付吊装费(机器设备租赁费)20000元;2020年10月29日,星中睿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吊装费(机器设备租赁费)100000元;2021年2月8日,刘振煌向远大公司支付吊装费(机器设备租赁费)130000元。星中睿公司至今仅向远大公司支付吊装费250000元,尚欠远大公司吊装费484645元,经远大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远大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张东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于《吊车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即星中睿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星中睿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东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东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东坡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