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690号
申请人: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东屿村东屿2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70号105。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26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星中睿(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33元,由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漳州市远大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瑞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