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泰建设有限公司

营口市建玮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大石桥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164号
申请人:营口市建玮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矿渣线以东、玮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苏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兰,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石桥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都街道杨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刘婉情,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郭艳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营口市建玮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石桥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3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继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