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40年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程子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