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40年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程子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