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育,男,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审计风控法务部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组织室员工配置主管。
上诉人马进育与上诉人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进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熙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