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225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GENSAHRENSJENS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健,男。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劲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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