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478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500号7幢。
负责人:雷金铭。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26元,减半收取计1,104.63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