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504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1.78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