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12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N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