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12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N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