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5291号
原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枯柳树环岛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茜茜,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树公司)与被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王雪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广公司1、支付合同价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2、支付新增项目款3.24万元及钢化玻璃检测费2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广公司与天树公司在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合同约定:中广公司选择天树公司作为静态标识箱体生产制作供应商,具体供应数量、内容以每次中广公司下达的“产品订单”为准;中广公司需在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内确保交于天树公司不少于300万元的供应订单,同时天树公司免费提供20个车站深化设计;另外若中广公司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50万元的供应订单,则天树公司应当同时增加1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天树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内共计制作完成90个车站深化设计,现已经中广公司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截至2019年6月9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但中广公司未提供任何订单资源。后因项目的计划增加,中广公司要求天树公司对广州站检票口标识的6块钢化玻璃进行更换,同时为其增添防爆膜、警示贴。双方确定:防爆膜材料费+人工安装费29 749元、警示贴1200元、钢化玻璃运输费1451元,以上共计32 400元;天树公司安装完毕后中广公司支付该款项。双方确认后,天树公司在2018年2月开始安装防爆膜时其中一块钢化玻璃出现非人为破损。天树公司应中广公司要求对钢化玻璃进行质量检验,天树公司支付钢化玻璃检测费2000元,检测结果为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后天树公司重新安装更换钢化玻璃,现钢化玻璃已经正常使用,但中广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依法向被告中广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手续,被告中广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树公司与中广公司签订的《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第15.1条虽约定“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争端。如果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在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但未明确约定法院的具体名称,故应属约定不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广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天树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顺义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