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305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枯柳树环岛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男,1983年8月31日,汉族,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C-8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谋诺,北京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树导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清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树导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胡洋,中广清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谋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树导视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56000元,赔偿损失3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新增项目款32400元,钢化玻璃检测费2000元及质保金3819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天树导视公司本诉起诉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以下简称意向合同),意向合同约定:被告选择原告作为静态标识箱体生产制作供应商,具体供应数量、内容以每次被告下达的“产品订单”为准;被告需在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内确保交于原告不少于人民币3000000元的供应订单,同时原告免费提供2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具体包括1、新增体灯箱的:工艺、尺寸规格、结构、预埋及安装方式;2、有屏体灯箱的:工艺、尺寸、规格、结构、预埋以及安装方式;3、车站名发光大致结构深化;4、双方确定的各种类型屏体效果图深化);另外若被告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500000元的供应订单,则原告应当同时增加1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工作。意向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内共计制作完成92个车站的深化设计,现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截止至2019年6月9日,意向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已经届满,但被告未提供任何的订单资源。被告虽向原告下达广州站四个订单,但该订单内容并非意向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述订单仅为参照意向合同。在履行广州站检票口订单过程中,其中一块钢化玻璃出现非人为破损。原告应被告要求对钢化玻璃进行质量检验,原告支付钢化玻璃检测费人民币2000元,检验结果为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后原告出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重新提供一块完整的钢化玻璃将该项目完成,同时为其新增添防爆膜、警示贴。双方确定防爆膜材料费28549元、人工安装费1200元、警示贴1200元、钢化玻璃运输费1451元,共计32400元,在原告安装完毕后由被告支付该款项。现新添项目被告已经投入正常使用,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新增项目价款以及因检测等产生的实际损失。有鉴于此,特请求贵院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协议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合同价款256000元,包括92个深化设计中82个已经完成的,每个按照3000元计算,剩余10个只是制作了涉及书按照每个1000元计算。因被告并未按照意向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订单,导致我方损失,包括对合同的预期损失,为履行合同付出的设计及空留履行合同时间等实际损失,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意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计算,被告应支付订单总额的10%即30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新增项目款人民币32400元,钢化玻璃检测费人民币2000元及广州站四个订单的质保金38194元,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公司针对本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是意向合同,不为双方当事人设定合同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向合同与产品订单相结合才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合同价款25万以及赔偿损失30万,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已经根据意向合同为原告提供了订单,并据此支付了费用。被告提供广州站订单价值748066元,原告在起诉中称未提供任何订单资源与事实不符。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设计图纸费、制作费等共计736054.6元。原告要求的被告支付的新增款项32400元,是原告对自己产品存在瑕疵的一种自己付应负担的款项。钢化玻璃的检测费也是对自己产品检测的成本,也应该由自己承担。对于原告提出的质保金38194元,认可该质保金数额,但因为原告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原告的产品从设计制作到质量均没有检测合格证明,所以应该不予支付其质量保证金质保金。
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126万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此后反诉人为被反诉人提供了广州站订单,价值748066元,以上订单与《意向合同》共同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甲乙双方设定了权利义务。被反诉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使用的玻璃属于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钢化玻璃。2018年2月,广州南站高架层检票口的玻璃出现非人为破损,根据被反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及现场照片,玻璃的破碎状态为尖状碎片,由此可以判定被反诉人使用的玻璃为半钢化玻璃。此处要求的是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钢化玻璃,合格的钢化玻璃破碎后是晶状颗。被反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能力。检验报告委托单位并非反诉人,主体存在缺陷。被反诉人提供的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不符合行业标准,其所承包箱体制作未达到中国铁路总公司验收标准。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为被反诉人提供了四个订单,其中被反诉人就《广州站“检票口”标识订单》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该订单价值381682。就其余三个订单,被反诉人未提供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和产品的质检证明,产品也没有验收,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格,导致反诉人的工程未竣工验收,中铁建工一直未向反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就以上四个订单,反诉人已经向被反诉人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736054.4元,因为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请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退还反诉人合同价款736054.4元及利息。由于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未经验收,项目未竣工,反诉人与其甲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签订的《车站导向标识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24805135.4元,至今为止反诉人只收到了中铁建工19896636.22元。《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0日至今,仍有4908499.19元合同款未收到。被反诉人还应当赔偿反诉人资金成本损失377954.44元。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合同应收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由于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导致反诉人未收到后续订单,预期收益损失巨大。被反诉人应当赔偿反诉人81456.11元。
原告(反诉被告)天树导视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公司的反诉答辩如下:不同意中广清美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人的安装人员出现失误导致广州站玻璃破碎。被反诉人第一时间将该玻璃取回并对同批次的玻璃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其玻璃破碎的原因与质量无关,玻璃本身为钢化玻璃,说明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即便如此,被反诉人仍然更换了一块玻璃,并在更换玻璃时按照被反诉人提出的要求在玻璃上贴上防爆膜。反诉人法定代表人徐强也认可该费用的支出,但一直未向被反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2019年屏体玻璃破碎并非质量问题,而是因为现场的人员较多外力导致的玻璃破碎,被反诉人在收到反诉人的工作联系单后,即对该情况进行了说明,此后反诉人亦未再要求被反诉人更换玻璃。反诉人提出玻璃问题是因为反诉人在放大整个合同中一些小订单的争议,而将本案的核心争议转移的手法。同时被反诉人认为,在反诉中意向合同是有效的,而在原告的本诉中,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反诉人提出因为质量问题后续没有给被反诉人相应的订单的意见。从三份订单的时间可以看出,未给被反诉人订单,并非与质量问题有任何的关联性,而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反诉人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也认可给予相应的补偿。因为反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面款项没有付,其上游企业的款项未付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以及本院所采纳证据能够反映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0月23日,中广清美公司(甲方、需方)与天树导视公司(乙方、供方)(原北京天树标牌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梅汕客专、衢宁铁路(福建段)、商合杭铁路、郑阜铁路、吕赣铁路等车站静态标识箱体制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意向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完工日期均以每次甲方下达的“产品订单”为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要求标准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
二、合同的期限与终止: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静态标识箱体生产制作供应商,该合同为乙方与甲方意向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二年期)。合作终止日前双方按本合同履行:合作终止后,生效后终止日前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业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业务履行完毕。2、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确保交于乙方订单金额不少于300万,同时乙方免费提供2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工作,甲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乙方订单金额150万,同时乙方应增加1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工作。3、此意向合同附件产品报价,只包括产品制作和包装单价;待每次甲方下达“产品订单”前,双方在补充确认运输和安装价格。4、乙方厂区显著位置免费悬挂甲方公司标志(LOGO)。5、本合同到期后,对以后甲乙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再次协商。
三、服务要求:1、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服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以“订单”的形式确认甲方的每次具体要求,每次甲方下达的“产品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来进行价格结算,据同等法律效力。4、乙方提供此项目的深化设计包括新增屏体灯箱的:工艺、尺寸、规格、结构、预埋及安装方式:即有屏体灯箱的:工艺、尺寸、规格、结构、预埋及安装方式的优化;车站站名发光大字结构深化;双方确定的各种类型屏体效果图深化。
四、订单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总额以每次甲方向乙方所下“产品订单”的数量为准。(构成“产品订单”总价款的货物制作单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货物制作单价为包死价,合同期内不做调整,如不需要乙方运输、安装的,参考附件二中的付款方式)。2、付款方式:(1)本意向合同签定生效后,在乙方收到甲方所下“产品订单”并收到甲方生产开工指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次“产品订单”的预付款,为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30%;(2)乙方需按每次甲方下达的“产品订单”要求制作,全部箱体产品到达甲方指定的项目施工现场,经甲方、项目总包、项目监理方或甲方项目经理现场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次“产品订单”的进度款,为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30%;(3)每次指定项目工程竣工后,经中国铁路总公司、业主方、总包方统一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次“产品订单”的尾款,为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35%;(4)每次“产品订单”的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结束后,经中国铁路总公司、业主方、车站使用方验收合格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5%的质保金(不含利息)。
五、箱体制作范围及方式:1、范围:每次“产品订单”及施工图纸中双方确定的全部制作内容。
八、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1、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优质产品,保证货物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并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系统功能的要求及有关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产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标准,表面光滑平整、没有锈蚀弯曲、不得有裂缝折叠、分层现象。按样板要求产品宽度厚度(+-)值不超过1mm。所有材料须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合格证、质保期为贰年,在有效期内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5、乙方每次供货时,随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证明等相关报检资料,制作的成品箱体进场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总包方及建设、监理单位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十一、验收与交付:1、每次订单要求制作的箱体到达项目现场后,在接到乙方的书面检验通知5日内,甲方应组织检验,如甲方无特殊理由不组织检验,视产品合格无须检验;2、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并制作检验记录由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检验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该验收记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部分,由乙方负责返工,因此发生的有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返工工作并提请甲方再次参加验收;3、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报验资料均由乙方提供。4、乙方产品到达现场后,甲方检验时只对货物的外观检验,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责任。
十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乙方机关制作图纸及相关文件;(2)要求乙方及时把相关报检资料提供给甲方,再由甲方向总包、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报检;(3)按照甲方签字认可的制作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随时对乙方制作的产品进行质量、进度的监督检查;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项目整体的制作计划,以备甲方审批;(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签字认可的方案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制作,乙方对产品的质量、进度全权负责,并严格执行甲方要求;(3)乙方人员无条件接受甲方按合同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规定,并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执行;(4)在检验及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部分,乙方负责返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返工工作;(5)乙方指派胡洋为本合同项目执行经理,负责生产管理和日常联络,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运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每次订单所约定的制作任务;(6)乙方保证所承包箱体制作需达到中国铁路总公司验收标准,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9)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甲方可以拒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10)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货物,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的,乙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11)乙方将货物的技术资料等随着货物运抵现场一起交给甲方。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十四、双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约本合同中对甲方的相关约定,对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处罚:2、乙方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约本合同中对乙方的相关约定,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处罚。
2018年12月3日,中广清美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天树导视公司(承办单位、乙方)签订《广州站“检票口”标识订单》,约定:委托项目为:广州站“检票口”标识制作及运输数量28个,总计金额为381682元。同时约定:1、依据双方签署的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收到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额60%预付款,验收合格出厂前三个工作日支付订单总额35%,质保期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5%;2.订单产品标准,依据附件一《广州站“检票口”标识深化图纸确认单》;3.订单金额明细,依据附件二《广州站“检票口”标识报价单》;4.甲方应在产品制作完成后2日到乙方工厂进行产品验收。
2018年12月7日,中广清美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天树导视公司(承办单位、乙方)签订《广州站“补票处”标识订单》,约定:委托项目为:广州站“补票处”标识制作及运输数量8个,总计金额为73920元。同时约定:1、依据双方签署的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收到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额60%预付款,验收合格出厂前三个工作日支付订单总额35%,质保期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5%;2.订单产品标准,依据附件一《广州站“补票处”标识深化图纸确认单》;3.订单金额明细,依据附件二《广州站“补票处”标识报价单》;4.甲方应在产品制作完成后2日到乙方工厂进行产品验收。
2018年12月10日,中广清美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天树导视公司(承办单位、乙方)签订《广州站“信息服务”标识订单》,约定:委托项目为:广州站“信息服务”标识制作及运输数量12个,总计金额为128032元。同时约定:1、依据双方签署的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收到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额60%预付款,验收合格出厂前三个工作日支付订单总额35%,质保期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5%;2.订单产品标准,依据附件一《广州站“信息服务”标识深化图纸确认单》;3.订单金额明细,依据附件二《广州站“信息服务”标识报价单》;4.甲方应在产品制作完成后2日到乙方工厂进行产品验收。
2019年4月9日,中广清美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天树导视公司(承办单位、乙方)签订《广州站“售票信息屏”标识订单》,约定:委托项目为:广州站“售票信息屏”标识制作及运输数量8套,总计金额为164432元。同时约定:1、依据双方签署的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收到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额60%预付款,验收合格出厂前三个工作日支付订单总额35%,质保期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5%;2.订单产品标准,依据附件一《广州站“售票信息屏”标识深化图纸确认单》;3.订单金额明细,依据附件二《广州站“售票信息屏”标识报价单》;4.甲方应在产品制作完成后2日到乙方工厂进行产品验收。此后,该订单项目增加,同时增加费用15802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中广清美公司累计向天树导视公司支付样品费用及上述四个标识订单费用共计736054元。
2019年1月至4月,中广清美公司就上述四个标识订单项目向天树导视公司签署项目竣工验收单。
2019年1月12日,广州站“检票口”标识订单履行过程中一屏体玻璃在卸车过程中破碎,此后天树导视公司对破碎玻璃进行更换,同时在更换后的玻璃上添加防爆膜。天树导视公司支出钢化玻璃运输费1600元、防爆膜费28549元。天树导视公司对与破碎玻璃同批次的玻璃进行检验,2019年3月1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碎片状态:在50mm×50mm区域内碎片数为64,无长度超过75mm长条碎片。
2019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解决该玻璃破碎问题过程中,中广清美法定代表人徐强微信表示“昨天卸货坏了一块玻璃,需要随下批货一起运过来,费用变更处理(另外据现场反馈不是钢化玻璃)”天树导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玻璃系钢化玻璃,同时表示玻璃增加防爆膜后破碎后较安全,并询问中广清美公司是否增加防爆膜。2019年1月16日徐强微信表示:“防爆膜上是否具备增加警示标语,一体的,如果可以,重新定做防爆膜,费用我们承担。”
2019年12月,中广清美公司向天树导视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单,要求天树导视公司出具上述四个订单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天树导视公司回函称其可以提供相应原材料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和成品合格证,但中广清美公司未向其提供出厂验收单原件,其在收到中广清美公司验收单后会准备相关原材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和成品合格证。庭审中天树导视公司认可因中广清美公司未向其出具验收单原件,故其未提供原材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和成品合格证。
庭审中,天树导视公司为证明其向中广清美公司提供92个深化设计,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员工QQ群聊天记录光盘,其中有被告员工签字的施工图结构设计配合项目清单内容为:施工图配合设计共分三个阶段:铁总工管中心审查、路局及业主审查、施工单位审查,目前完成铁总工管中心审查的项目为涉及梅汕铁路等54个项目。中广清美公司认可天树导视公司参与制作过深化设计,但仅完成了第一阶段,并未向中广清美公司提供完整的深化设计成果,中广清美公司并未收到完整的92个深化设计成果。
2019年10月17日,天树导视公司员工向中广清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发送微信:“徐总,我回来上班了,之前咱俩还有没有处理完设计费和防爆膜的事?本来向7.8月份就关闭的,我这边还得抓紧和您敲定下来,看看什么时间见面或者电话谈一下。”徐强回复:“我在广州,我知道,回去定个数吧,你们也在核实一下设计费,太高。”2019年10月21日,天树导视公司员工再次通过微信约见徐强,此后徐强回复:“内部商量了一下,钢化玻璃的事对我们来说毕竟是一种损失,现在在谈原因责任没有异议,铁路设计我是免费提供的,业务行情也不好,这样整体打包,我们补偿10万元,明年六七月份付完。”
2020年9月4日,中广清美公司在双方微信工作群告知天树导视公司广州南站一个三角落地检票屏玻璃破碎,并发送现场照片,天树导视公司当日通过微信从现场照片看属于撞击造成。2020年9月9日,中广清美公司向天树导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天树导视公司供货的三角落地检票屏目前存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外框玻璃爆裂,具体点位为A2A3检票口,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4日,请天树导视公司5日内处理。当日,天树导视公司回复工作联系单,认为此次玻璃破碎不属于产品自然损坏,不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内,因此不承担责任。此后,中广清美公司未再要求天树导视公司更换该玻璃。
另查,2018年12月11日,中广清美公司(卖方、乙方)与案外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方、甲方)签订车站导向标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建的广州南站车站导向标识改造第二第工程提供导向标识等设备材料。合同总价24805135.41元。中广清美公司称其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合同款19896636.22元。
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双方一致确认中广清美公司尚未支付质保金3819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铁路站房“静态标识箱体制作意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天树导视公司要求合同款256000元,天树导视公司主张其向中广清美公司交付92个深化设计,其中82个已经完成的涉及按照每个3000元标准、10个只完成设计书的按照每个1000元的标准,中广清美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款256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合同中约定为中广清美公司应确保向天树导视公司交付300万元订单,同时天树导视公司向中广清美公司提供20个免费深化设计,在此基础上中广清美公司每增加订单金额150万,同时天树导视公司应增加10个车站的深化设计工作。由此可以确定双方对深化设计的约定为在中广清美公司提供订单的前提下,天树导视向中广清美提供免费深化审计,但双方对超出订单数额对应的免费深化设计外的深化设计数量、费用并无明确约定,现天树导视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已经向中广清美公司实际交付92个深化设计,故对天树导视公司以合同款为由主张92个深化设计费256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天树导视公司要求实际损失30万元的请求,天树导视公司主张中广清美公司未向其交付任何订单,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赔偿其实际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意向合同约定,中广清美公司应确保向天树导视公司提供300万元订单,但双方签订意向合同后,中广清美公司仅向天树导视公司提供广州站标识订单四个,价值73万余元,中广清美公司未能足额提供订单,构成违约。根据意向合同约定如中广清美公司违反合同中对其的约定应对天树导视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并且向天树导视公司支付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处罚。现天树导视公司主张其存在逾期收益损失及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大量的设计工作、预留了工作时间,现中广清美公司违约,故应支付其损失30万元。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中中广清美公司陈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天树导视公司提交的被告员工签字的施工图结构设计配合项目清单,本院确认意向合同签订后,天树导视公司基于对意向合同中中广清美交付天树导视公司300万元订单约定的信任,向中广清美公司交付深化设计54个,而中广清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交付订单,导致天树导视公司产生相应损失。对于损失的数额,因天树导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故本院结合中广清美公司交付订单的数额及天树导视公司交付深化设计的数额,酌定天树导视公司的损失为5万元。对于天树导视公司主张的广州站四个标识订单并非履行意向合同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四个标识订单中均明确载依据双方签署的意向合同,同时意向合同亦明确约定涉及的具体工程情况以订单为准,故本院确定中广清美公司向天树导视公司提供广州站四个标识订单的行为即属于履行意向合同的行为,对天树导视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天树导视公司要求新增项目款32400元(防爆膜材料费28549元、人工安装费1200元、警示贴1200元、钢化玻璃运输费1451元)的请求,经庭审查明,广州站检票口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玻璃破碎,天树导视公司对破碎玻璃进行更换并加装防爆膜,双方在商议解决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强在天树导视公司提出加装防爆膜后更为安全的建议后明确表示同意加装防爆膜并承担费用,现天树导视公司要求防爆膜材料费28549元、钢化玻璃运输费145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人工安装费、警示贴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支出,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天树导视公司要求钢化玻璃检测费2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支出,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天树导视公司要求质保金,双方意向合同约定每次产品订单的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结束后,经中国铁路总公司、业主方、车站使用方验收合格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每次产品订单总价款5%的质保金(不含利息),现涉案四个标识订单的质保期均已届满,中广清美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结束后天树导视公司提供的订单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天树导视公司有权要求中广清美公司支付质保金38194元,对天树导视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中广清美公司主张的天树导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其使用的玻璃非行业标准规定的钢化玻璃,天树导视公司未提供全部订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不合格,并提出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对于天树导视公司提供的玻璃质量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意向合同及订单中均并未明确使用玻璃的标准,其次中广清美公司提供的玻璃设计生产确认单中注明的玻璃尺寸均系经过中广清美公司审核确认,再次中广清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行业标准应适用于双方的订单,最后天树导视公司已经就破碎玻璃同批次玻璃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中广清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天树导视公司提供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中广清美公司主张因天树导视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据此认为天树导视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庭审中中广清美公司明确表示除广州站检票口订单出现玻璃破碎事故外,广州站四个订单项下产品并未出现其他问题,天树导视公司未提供全部订单产品合格证属于瑕疵履行,但不能据此认为天树导视公司提供的全部订单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本院对中广清美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对其以天树导视公司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天树导视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新增项目款3万元、质保金3819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78元,由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14元(已交纳),由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6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中广清美(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苑丹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晓婷
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