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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树导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10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公司。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五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北京某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27866.27元的诉讼请求;3.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北京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违约金185775.16元;4.改判北京某公司赔偿某建筑公司损失97600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建筑公司不应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质保金。北京某公司未履行任何质保义务,对于某建筑公司提出的质保需求甚至明确拒绝。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以质保期时间的经过认定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质保金。二、一审判决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误。根据承包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的付款条件为收到业主付款,由于本项目系层层转包,上游合同的付款约定也为背对背条款,且上一级承包单位向下付款流程都要经过一定的期间。《补充条款》中只是增加了一付款节点,并没有改变付款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双方对于付款条件是否达成存在争议,基于某建筑公司承担的损失,对剩余合同款的扣款金额也存在争议。故某建筑公司未向北京某公司付款存在多重客观原因,不应构成违约。三、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在深化设计提交样品阶段不存在违约行为,事实认定有误。对北京某公司的工期违约行为未准确认定。1.一审判决认定提交样品的开工时间应以2020年5月28日开始,该认定有误。双方在承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开工日期的起算时间为4月30日,双方订立案涉承包协议的背景是在某建筑公司自上级发包单位承包案涉项目及其他工程后,北京某公司直接联系业主方谈成合作由北京某公司承接案涉巧克力工厂钟表项目的制作,某建筑公司只能根据业主指示转包给北京某公司。而且,该阶段工期的内容深化设计图纸是在业主方提供的原有图纸基础上进行,根据双方的沟通内容可以显示,在洽谈合作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也向北京某公司提供过优化过的图纸。故北京某公司实际在本合同正式订立前早已介入,进行相关深化设计,承包协议载明的开工时间反映了项目实际的开展情况。承包协议中开工时间和工期约定明确,北京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认可这一工期起算时间,应视为北京某公司承诺能够按照该工期完成。2.一审判决认为北京某公司逾期的原因在于设计方案的反复磋商,并非其单方原因所致,该认定有误。双方沟通显示,在深化设计阶段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存在用错图纸版本、未及时反馈图纸、未及时修改已经发现的问题、违反设计规范等问题。北京某公司存在的这些问题显然影响了该阶段的工期进度。同时,本身深化设计图纸阶段的工作应当由北京某公司独立承担,在北京某公司技术和经验不足,图纸不能满足制作安装需要,某建筑公司为其指出问题,额外付出工作帮助其完善的情况下,不应概括为双方的反复磋商,相关责任应当由北京某公司承担。3.北京某公司在各个节点工期均存在逾期,整体工期亦存在逾期,应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对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准确评价,认定过轻。四、一审判决未认定北京某公司在定作物制作中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在供货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建筑公司承担损失,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某建筑公司主张的相关问题是因为加工制作环节导致,应属事实认定错误。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赔偿某建筑公司损失。即使某建筑公司主张的个别问题可能事后难以判断是制作原因还是安装原因导致,仍有一些问题根据常识以及双方沟通的情况可以明显判断出属于制作问题。比如钟表基层铝底板预留孔位置偏差、应开的连接孔未开,显然属于制作问题,不可能属于安装问题。预埋件的膨胀螺丝钉与转接件冲突同理,且北京某公司明确承认了制作错误。LED半月板安装后发现风阻过大晃动明显,显然是定作物的固有状态导致,与安装原因无关。灯箱花式装饰件左右不一致显然是制作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北京某公司未将拼装旋转字母盘的转接件发出,导致无法安装等情况。对相关问题某建筑公司提供证据中均有显示,可以判断出发生原因。鉴于定作物巨大的体积、重量和高空中的安装作业环境,一旦发生制作问题或者提供配件不足导致无法安装的,必然造成某建筑公司的人员、设备等损失。根据双方事后关于某建筑公司合同款扣款金额的沟通可以显示,虽然双方对于扣款金额存在争议,但属于多扣少扣的问题,能够体现出北京某公司本身对于因其存在问题导致影响安装、某建筑公司承担了损失是认可态度。在发生原因有争议的问题中,如钟表安装后运行正常15天后出现卡顿现象。某建筑公司进行的故障分析原因也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是安装原因导致,通常当即就会出现运行卡顿。即使认为部分问题发生责任不明,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和因此造成的质量责任也不应均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北京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关于质保金。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款的3%,质保期限为2年,质保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质保金。2.质保期内北京某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质保义务,且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3.某建筑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至今不仅质保金未付,甚至连应付的工程款都是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拖延支付。在北京某公司主张工程款期间,质保期已经届满,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已经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了客观判决。二、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违约,其背弃合同约定以各种借口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支付,截止至今已经成功拖欠支付长达近三年之久,其行为毫无诚信可言,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货款和质保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三、北京某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四、关于某建筑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实际均来自于其一审提交的证据三“环球影城3#楼钟表安装损失统计表”,而对于某建筑公司的该证据,北京某公司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驳斥。该份证据实际为一份无效文件,相关内容实际是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袁某为了实现降价目的而让人编造的,所列内容并非事实。北京某公司的产品实际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某建筑公司的种种行为无非是想以此胁迫北京某公司减少合同款,损害北京某公司的正当权益。某建筑公司上诉所主张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建筑公司支付到期剩余款项715234.3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1523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某建筑公司负担。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公司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某建筑公司支付合同增项LED光源费用19486元、钟表底盘增加铝板密封材料费用16550元、某建筑公司指派技术人员在北京某公司处产生的食宿费4500元;因某建筑公司安装不当、设备不到位及施工安全被叫停等原因造成的误工损失4200元;2.某建筑公司支付质保金27866.2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7866.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北京某公司赔偿某建筑公司损失97600元;2.北京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违约金185775.16元;3.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8日,甲方某建筑公司与乙方北京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城市大道外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巧克力工厂特殊装饰物;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合同(暂估)价款:1.金额暂定928875.82元,该价款包括不限于:材料、人工、机械、运输、管理费、利润、税金,现场安装指导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不含传动装置、现场预埋及安装施工费用),同时不因自然气候条件因素和外汇的浮动而增加或降低合同价款。2.本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总价。三、工期:开工日期定于2020年4月30日,竣工日期定于2020年7月20日。深化设计提交样品时间30天,图纸确认后加工调试时间50天。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超出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总工期逾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包括甲方因此遭受到建设单位/业主/总包方给予的处罚,总工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需承担甲方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2)节点工程逾期:若节点工期发生延误,逾期天数在7天以内的,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7天的,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按各节点进行考核,可累计扣罚。即使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甲方亦不予补还。若节点工期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需承担甲方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3)乙方原因造成的窝工、误工的,不追加合同价款。(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顺延工期,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次要求。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甲方和业主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致。质量的评定标准按照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应质量条款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保修期按甲方与业主所约定的保修期执行。工程验收并交付后,乙方需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五、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代表:甲方委派代表为袁某,乙方委派代表为程某……七、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但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工程量变更的除外。2.业主拨付的工程款统一由甲方管理并进入甲方账户,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直接向业主结算工程款或借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待业主将工程款项划入到账后,在接收乙方正式发票后7日内,按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保证乙方工程正常进展。3.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每月凭甲方确认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申请工程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进行验收,甲方业主验收确认签字支付金额的85%(甲方根据与业主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工程款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在不高于上述付款比例或付款时间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进度款,若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或付款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则甲方有权据此作相应调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工程总体验收合格后的二个月内,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7%;除3%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外,其余款项待甲方与业主最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且业主已经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项后一个月付清……5.乙方实际施工工程量在超过本协议工程量的10%以上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增补合同……九、工程量的确认: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的合格工作量的报告,经甲方核算中心核算,作为本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未经验收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工程竣工最终审计工作量时,乙方自行统计合格工作量并经甲方项目经理、区域经理初审签字、送甲方核算中心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内审部确认为准,如甲方集团审计中心抽查,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确认金额为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竣工验收及结算: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必须提前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甲方通知业主进行验收,按业主要求的验收期限及程序组织验收,乙方无条件配合。乙方的竣工日期以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如甲方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以业主向甲方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记录或类似书面资料上注明的竣工日期为准。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因施工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其他质量瑕疵应承担全部责任。2.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按甲方决算部门的要求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甲方予以核定工程价款。双方另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其中第九条载明:传动装置及安装质量出现问题的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双方另签署《补充条款》,内容为:1.预付款20%、月进度款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0%,完工付款至工程款85%,竣工验收审核完毕付款至工程款97%,预留工程款3%维修金。2.质保期要求:本工程施工的保修期为两年,本工程经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起两年内,在业主正常使用情况下,施工如出现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进行维修(安装质量问题及转动装置除外)。 合同订立后,某建筑公司、北京某公司以及业主方人员共同成立了巧克力钟表沟通微信群,通过各方在微信群中的对话可以看出,自2020年6月10日起,各方就图纸中的尺寸问题、埋件位置关系问题、幕墙深度问题等事宜进行了反复沟通和磋商,中间形成了多份过程性图纸,最终某建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到“邮件已收到,经过历次审核及修改,此版本的环球影城巧克力工厂钟表图纸经查阅已确认没有问题及意见。上述仅代表某建筑公司审核意见,不代表环球业主方意见。图纸需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否则后期因环球业主方提出质疑或整改等导致的任何后果,某建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图纸确认后,北京某公司开始进行生产、供货。根据北京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署的移交单,北京某公司自2020年8月24日向2020年9月10日分六次向某建筑公司进行供货。北京某公司主张其最后一次供货的时间为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10日的移交单仅记载了钟表电箱两台,该货物并非合同内的货物,不应以此计算最终供货时间;且北京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供货是因为要根据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进度进行供货,因某建筑公司的施工拖延导致北京某公司的供货拖延。某建筑公司对于北京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钟表电箱属于合同内的组成部分,且某建筑公司主张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不早于2020年9月29日,为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员工杜某与北京某公司员工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于2020年9月29日微信发送如下内容:东西好了,没车呀,现在;杜工,料下午3点左右给送到工地,到时让大员外联系我们公司的白某就行了。 2021年1月27日,某建筑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4月签订有关北京环球影城3#楼钟制作加工的承包协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钟表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及运输到场等,甲方负责现场的安装,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材料供应问题给甲方在现场安装施工时造成了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和直接工程延误,此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希望贵公司尽快确认核实并答复,避免延误后续相关结算。附件中列明了问题照片、时间、问题描述、解决方案及费用等信息,记载的主要问题包括:1.铝板加工错误,安装间隙过大,预留孔位置偏差,螺栓不充足,铝板安装用的螺纹孔未开出。2.led半月板制作时乙方未按甲方或美方的指导图纸进行设计加工制作,安装后考虑风阻问题现场晃动量太大,要求返厂整改。3.材料工艺存在缺陷及质量把控不足导致字母盘后期变形严重,发生卡顿摩擦。4.Citywalks灯箱组装完后发现两侧花型喷绘图案不对称,未按照设计图纸加工。5.预埋件的膨胀螺丝钉和转接件冲突。6.钟表后壳电缆部位与GRC冲突,导致现场无法安装。7.甲方现场施工时将两半圆形旋转字母拼装时乙方未将拼装用的螺丝随货发出,现场无法进展。某建筑公司主张其自行解决了上述问题,产生费用共计97600元。 某建筑公司另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钟表设备故障分析报告》,其中载明设备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12日,故障开始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故障现象:钟表安装完毕后运行15天后发现旋转字母盘旋转不平稳,有明显卡顿(抖动)现象。成因分析:北京某公司在工厂生产制作时,未将焊接件(即旋转字母盘)的焊接残余应力充分释放便喷漆并组装发货,造成旋转字母盘后期使用过程中焊接残余应力的缓慢释放(约15天),发生明显变形现象,由于旋转字母盘安装方式为中心法兰固定且旋转字母盘整体直径较大(直径约4.9米),结构上的小变形反馈到圆盘直径外圆部位有放大效果,因此造成旋转字母盘与旋转导槽摩擦,出现旋转字母盘运行过程中的卡顿现象。综上,故障原因由北京某公司焊接车间制作的焊接件(即旋转字母盘)加工工艺存在缺陷以及质量把控不严造成,由此带来的损失以及后期可能存在的隐患应由北京某公司负责。解决方案:旋转导槽依实际情况加宽,并留足安全余量。 北京某公司对某建筑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及《钟表设备故障分析报告》中所记载的故障问题均不予认可,北京某公司主张,其只负责加工制作,某建筑公司负责现场安装,上述问题是因为某建筑公司的安装原因导致的,与北京某公司无关。且上述问题均已解决,项目通过了最后的验收。 某建筑公司另提交了2021年8月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某建筑公司员工通过微信通知北京某公司“你们那个灯箱不亮了,这一年的质保还没过呢,找人处理一下”。北京某公司员工回复“什么时候给我们钱了以后我们再说”。 一审法院另查明,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方于2020年12月9日竣工验收完毕。某建筑公司支付了20%预付款185775.16元,尚余货款715234.38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应属有效。合同约定的提交样品时间为30天,但并未约定起算时间,某建筑公司主张从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2020年4月30日起算,对此该院认为,案涉合同的订立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如以开工日期作为起算时间,则距离深化设计提交样品的截止日期仅有两天时间,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另一方面,项目各方于2020年6月成立微信群开始沟通设计问题,这也与某建筑公司主张的时间节点明显不符。综上,该院确定以合同订立次日作为起算时间。根据项目各方在微信群中的沟通过程可以看出,各方对于设计细节反复修改,北京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提交了最终的设计方案,虽然比合同要求的时间逾期3天,但逾期的原因在于设计方案的反复磋商,并非北京某公司的单方原因所致,故该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在深化设计提交样品阶段不存在违约行为。 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确认了北京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加工调试时间为图纸确认后50天,故北京某公司应当于2020年8月26日之前完成其全部合同义务。根据北京某公司提交的移交单,其最终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是2020年9月10日,逾期15日。北京某公司主张其2020年9月10日发送的钟表电箱并非合同内货物,但对此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某建筑公司主张供货完成的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之后,依据的是某建筑公司员工杜某与北京某公司员工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此该院认为,双方在2020年9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提到了于当天下午送“料”,但并未明确具体内容,无法以此确认是北京某公司在履行其合同项下的送货义务;其次,某建筑公司自行制作的《钟表设备故障分析报告》明确记载了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12日,与北京某公司最后一次送货时间2020年9月10日可以对应。综上,该院确认北京某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北京某公司另抗辩其逾期供货的原因系根据某建筑公司的安装进度进行的调整,对此北京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北京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在某建筑公司未证明其因逾期供货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的情况下,该院依法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应为5573.25元。 某建筑公司另主张北京某公司供货过程中以及安装完毕后设备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该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北京某公司负责加工制作,某建筑公司负责现场安装,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上述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北京某公司的加工制作环节导致,故对于某建筑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方验收完毕,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某建筑公司辩称《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根据业主方的付款进度进行付款,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该院认为,首先,北京某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支付相应货款是某建筑公司当然的合同义务,业主方是否向其付款不构成其支付货款的条件,双方对付款进度的该项约定属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其次,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已经对付款期限进行了新的约定,即“完工付款至工程款85%,竣工验收审核完毕付款至工程款97%,预留工程款3%维修金”,现双方均认可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故某建筑公司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北京某公司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北京某公司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北京某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费用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货款及质保金共计743100.65元;二、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71523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以27866.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三、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573.25元;四、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艾某与陈某与2023年11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二审新证据(某建筑公司称艾某系其上家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陈某系某建筑公司经理),证明某建筑公司上级承包单位就案涉工程至今未给某建筑公司结款,案涉合同上游结算未完成,按照约定付款前置条件并未达成,某建筑公司未给北京某公司结款存在客观原因,某建筑公司无逾期付款的意思。北京某公司对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从证据形式上看无法确定两个人的身份,主体不明确,关于聊天内容也未涉及工程款;根据北京某公司一审证据十证明当时已经获得了70%的工程款,某建筑公司的上游并非业主,某建筑公司实际上并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也不可能取得业主的付款,这样的约定明显是约定不明,不能成为某建筑公司不付款的理由,《补充条款》附件十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标准和进度。经审查,根据审理情况,本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支持其上诉请求,故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应属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一是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以及是否应支付质保金,二是一审法院对某建筑公司反诉请求的认定处理是否得当。 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约定:完工付款至工程款85%,竣工验收审核完毕付款至工程款97%,预留工程款3%维修金。据此,根据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9日竣工验收完毕的事实,某建筑公司至此时应付清97%的工程款,但某建筑公司除支付20%的预付款185775.16元外,至今未支付其他任何款项。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对北京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某建筑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合同价款无异议,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仍以双方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等为由认为其不构成付款违约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显然不能成立。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张北京某公司逾期交付深化设计图纸和逾期交付货物,且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反诉请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85775.16元并赔偿损失97600元。关于交付深化设计图纸,双方合同约定深化设计提交样品时间30天,但未约定起算时间,对此一审法院确定以合同订立次日作为起算时间,并根据各方对于设计细节反复磋商修改的事实情况,认定北京某公司在深化设计提交样品阶段不存在违约行为,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关于定作货物交付情况,双方合同约定加工调试时间为图纸确认后50天,据此,根据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对北京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予以确认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应于2020年8月26日之前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并认定2020年9月10日北京某公司完成合同义务逾期15日,故判决北京某公司对此承担支付5573.25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某建筑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轻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负责现场安装,某建筑公司所称问题无法证明系因北京某公司的加工制作所导致,故一审法院对于某建筑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案涉工程已经验收投入使用且质保期已届满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关于北京某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某建筑公司关于其不应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质保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2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