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96号
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金云山,总经理。
被告:鑫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扶海洲仿古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惠惠,总经理。
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55元,由原告**亨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