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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弘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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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1762号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扶海洲仿古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925080422。
法定代表人:惠惠。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2018年4月20日,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计3038元,由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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