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如东县掘港镇扶海洲仿古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惠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