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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61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扶海州仿古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惠惠。

被告:***,男,天津市人,暂住地安徽省绩溪县西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被告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俞晓翠

书 记 员 凌齐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