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3民初2号
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9层9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GG2A25。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程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1603、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
被告: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籍山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大坂城B9幢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QQ0970E。
负责人:赵严。
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籍山镇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代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涂消消
书 记 员 秦 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