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3774号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1603、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52M。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