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督2号

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1603、16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5日发出(2021)皖0406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6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刚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督2号

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1603、16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5日发出(2021)皖0406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6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