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349号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52M。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淮南市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