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349号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91782。
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52M。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淮南市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