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6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燕荣,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谊,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与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68,166.78元;二、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取,本金119,188元,分别自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1日、2919年6月1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日起算,本金70,800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本金78,178.78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算,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48,978.78元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189,988元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3元,由***负担677.20元,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25.80元。公告费560元,由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2,715元,由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涉案多起,且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了148,978.78元至本院专案账户;但该执行款项已被本院它案财产保全冻结,待它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再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沈怡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