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1804号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燕荣。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嶔操
人民陪审员  庄 蓉
人民陪审员  朱文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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