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63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宝,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被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超,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马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孔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汪俭蓉
人民陪审员 林昌荣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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