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4259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15F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平南路19号3幢76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成春,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成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42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成春银行存款189,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成春银行存款189,03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