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4259号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15F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平南路19号3幢76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成春,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效医疗公司)与被告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壳公司)、郑成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成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盐壳公司向博效医疗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89,036元;2.判令郑成春就盐壳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博效医疗公司与盐壳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2018年5月3日开工,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708,000元”,“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0.3%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博效医疗公司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是,盐壳公司一再拖延工期,直至2018年9月27日才竣工,逾期89天。博效医疗公司认为,盐壳公司未能按期竣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2021年11月29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郑成春为本案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博效医疗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郑成春辩称,不同意博效医疗公司的诉讼请求。博效医疗公司和盐壳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郑成春仅和盐壳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和博效医疗公司从未发生过合同关系,且各自合同的价款也不一致,现博效医疗公司要求郑成春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且博效医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郑成春并认为博效医疗公司现在主张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博效医疗公司(甲方)与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博效医疗;工程地点为**一期501、502、503室,承包范围为硬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5月3日开工,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合同约定价款为708,000元,分三次付清工程款,分别是:签约三日内支付50%,即354,000元;水电验收支付40%,即283,200元;工程竣工满一年后支付10%的质保金,即70,800元。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0.30%违约金。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预定。
2018年5月3日,郑成春(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项目经理单项承包工程责任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项目为丙方博效公司**一期501、502、503室;二、承接方式为甲方愿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包括为了完善本工程班组所需的各类机具、低值易耗料及工具、劳保用品、安全用品等),工程质量、施工技术、进度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严格执行甲方所定制的材料标准,施工工艺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施工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现象,由乙方按主体责任协议标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三、承包方式为387,398元,预算直接费为553,425.22元,公司提取管理费30%,项目经理承包材料及人工价按以上比例核算,(具体按照合同附件预算清单)经审核部同意按承包价公司收取管理费(按审核明细清单比例收取),所有工程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由项目经理自负承担,如项目经理在施工中不按公司规定的流程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经理全部承担;四、工期为2018年5月3日开工至2018年6月30日竣工。协议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0月10日,郑成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盐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博效医疗公司在欠付盐壳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盐壳公司欠付郑成春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2020)沪0104民初25352号]。在该案中,本院查明,***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起诉博效医疗公司工程造价外变更工程款136,558元案件中,郑成春曾作为***公司的员工参加诉讼,该案审理中,***公司、博效公司确认,讼争硬装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且在另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博效医疗公司与郑成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期501、502、503室硬装工程增量工程造价为110,697.55元,减量工程造价为20,179.80元,合并增减量工程造价为90,506.60元。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20年6月8日,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被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还查明,2021年5月1日,博效医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盐壳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后撤诉。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另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项目经理单项承包工程责任书、起诉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博效医疗公司和盐壳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由于盐壳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盐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博效医疗公司和盐壳公司曾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但本院亦注意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工程的增减量及合并增减量,故本院认为竣工逾期的责任并非完全在于盐壳公司,现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认逾期日期为60日。现郑成春明确表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千分之一。就郑成春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本院注意到,原告曾经于2021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要求盐壳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故就郑成春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就博效医疗公司要求郑成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盐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42,480元;
二、驳回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3元,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7元。保全费1,465元,由上海博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上海盐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