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4民初273号
原告: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丹霞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12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9月1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生,云南省盘龙区人。
原告: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某某死亡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原告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