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138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经营者***,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沁头村沁头*****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62××××××××)。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中闸新村。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丹霞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于2015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85719.11元及利息,执行费182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暂缓执行申请,经审查,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3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