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与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
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万通租赁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85719.1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82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华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