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百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97号
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长征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EKHT91。
法定代表人:程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芳芳,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宝恒钢材市场T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17751507178。
法定代表人:潘立方,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用,且在本院规定期内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