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97号
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长征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EKHT91。
法定代表人:程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芳芳,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宝恒钢材市场T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17751507178。
法定代表人:潘立方,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用,且在本院规定期内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