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72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长征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EKH791。
法定代表人:程剑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洁独任审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明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静
书 记 员 许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