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正禾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538号
申请人:安庆市正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安庆钢材大市场二期B6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2U4M6D47(1-1)。
法定代表人:张有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A4号楼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888982600(1-1)。
法定代表人:宁国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50号火柴厂综合楼三层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92936。
法定代表人:孙在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正禾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民终19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