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2民初935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50号火柴厂综合楼三层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长风公司支付工资款429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长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项目由长风公司承建。2020年,***承包******项目1、2、3、7、9、10、16号楼及地库,***跟随***在1号楼与3号楼具体施工。期间,***仅支付部分工资,余下工资经催要,***给出具一份证明,核算工资款尚欠42974元。后***、长风公司在萧县签订协议,约定由长风公司支付给***77万元,该77万元包含***在该项目的所有农民工工资。77万元打入指定账户后,***仍拒不支付工资款。 ***未作答辩。 长风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欠农民工工资,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公司在萧县监督下,已经把77万元打到萧县劳动监察部门的农民工账户上,由劳动部门监督发放,但因***与***之间因债务纠纷致使该款至今没有发放,其公司不能再次承担支付责任。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提供的证据2核算清单1份,欲证明尚欠工资42974元。证据3协议1份,欲证明***承包的长风承建的项目,协议约定所有农民工工资,其中包括***的。证据4录音文件1份,欲证明***承认欠***的工资,录音中也提到了***出具的核算单,对该核算单认可。长风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2.对长风公司提供的证据1协议1份,欲证明长风公司已经与***结清所有的工程款,工程款已经打到劳动部门的专用账户。***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结清工程款是否包含原告的工资款,请求法院核实。经审核,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项目由长风公司承建,长风公司将该项目中1、2、3、7、9、10、16号楼及地库的部分工程包给***。2021年5月份,***跟随***在该项目工地提供内墙粉刷劳务;期间,***支付***部分工资。后经双方结算,2021年6月25日,***为***出具证明1份,载明:“以项目部代发你们的粉内墙工资,1号楼总钱数:69404元-30000元,还欠39404元;3号楼钱数:3570元,合计42954元。给***任何关系没有,同意项目部代发。2021年6月25号,同意***,***”。此后,因***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1年8月12日,长风公司(甲方)和***(乙方)在萧县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协议》1份,约定:“一、双方同意***班组所******项目的劳务费用按120万元整结算,其中甲方已支付43万元整,余款77万元整,乙方对此确认无误,乙方承诺77万元包含在该项目剩余的所有农民工工资。二、乙方***对所有劳务用工工资的发放予以确认。以今天日期为止,如再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与桃***项目及长风公司无关。三、余款77万元由***提供工资单明细,由甲方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以银行转账为证。四、此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萧县人民法院撤诉,乙方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甲方。双方合同至此解除,无任何争议。五、本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对上述条款无异议。”长风公司***及***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21年11月11日,涉案工程开发商萧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77万元汇至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临时账户。因***催要工资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雇佣***在其承包的******项目工地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欠***工资款42974元,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证明、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现***主张***支付工资款42974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主***公司支付工资款42974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长风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方,其公司将案涉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承包***,***系***雇佣的工人,其工资应由***发放。虽然长风公司与***签订协议约定***班组所******项目的劳务费用由长风公司代为发放,但因***未能提供工人工资明细而未能发放,此后长风公司通过萧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部分农民工工资77万元支付到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临时账户。***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与长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资款42974元; 二、驳回***对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