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6503号
原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50号火柴厂综合楼三层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929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芈玲,***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徽长
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愿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