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久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浙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89991603
法定代表人:鲍彩芹,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3489J(1-8)。
法定代表人:阮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久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2执1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卞广庆
审判员 张为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