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民初1192号
原告:合肥德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汲桥路288号都汇华郡公馆13幢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TEAT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西、鑫煜工贸以北、雄盛钢管以南(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PTUK1Q。
负责人:**。
被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城南大道18号6区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3489J。
法定代表人: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德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合肥德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德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