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23民初1338号
原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城南大道18号6区5栋18号。
法定代表人: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南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