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219号
原告:滁州市恒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滁州市恒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滁州市恒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市恒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57元,减半收取7228.5元,由原告滁州市恒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晨
审判员 齐丽丽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淑君